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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10月09日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总则

为了提高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下称研究所)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保护各研究所的知识产权,规范各研究所和团队成员的对外行为,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团队成员”,是指在各研究所开展科学研究的研究中心编制的教师、外单位的教师、博士后、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各研究所学习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科研成果:在各研究所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学术论文;

(二)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各研究所的图标和中英文名称;

(四) 著作权(版权):团队成员利用各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论文著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各研究所所有;

(五)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六) 其他机构委托各研究所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七) 其他可能对各研究所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各研究所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由各研究所支撑获得资助的所有研究课题,其知识产权属于研究所。所有与研究所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研究所所长批准。

第五条团队成员对在研究所内进行的所有课题内容、实验方法、实验进展等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所长允许不得擅自将在研究所取得的实验数据申请专利和公开论文发表;在申请专利或发表文章前,不可随意在研究所外泄露所内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实验方法、实验结果和实验结论;不准私自出借个人的实验记录。

第六条 团队成员在各研究所工学习作期间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等其他研究成果,均应以研究所署名。团队成员毕业、调离研究所后利用属于研究所实验数据材料的成果也应以研究所署名和与研究所签定有关协议。

第七条 非各研究所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入所之前与研究所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团队成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退所,应该事先到研究所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视频图片资料及各类实验材料,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研究所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研究人员退所后未经所长同意,不得使用研究所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退所后,如需继续使用本研究所实验数据的,应与研究所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退所人员退出课题组,不得私自带走任何与课题相关的资料和研究内容,5年内不得申请和开展与其研究内容紧密相关的课题和研究工作,如有违反,研究所有权利用法律追责。

第十条 凡用研究所经费到国内外高校或研究院(所)进修人员,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研究所所有,存档保管,使用时办借阅手续。不交资料,不予报销。按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改善国际合作条件,外籍客座人员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归研究所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 研究所资助的研究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在研究所设计、制备或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研究所,并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团队成员未经所长许可,在外单位推广应用研究所科研成果,对外单位人员进行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实验指导和培训,研究所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为了做好各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研究所进行研究学习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研究所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研究所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技术。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团队成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研究所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上述条款,都要做到以下四“不”,即: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研究所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研究所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研究所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研究所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泰山医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所有,如与学校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相抵触,以学校文件为准。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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